「ZORA」vs. 「ZARA」異議案-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八項參考因素綜合判斷

2025/10/01 >Back

「ZORA」vs. 「ZARA」異議案-商標混淆誤認之虞八項參考因素綜合判斷
 
一、 前言:
  在商標爭議案中,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認之虞,往往是重要爭點,需以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八大參考因素論斷,並非僅機械式地就商標圖樣做比對,須就八大因素中各項主張及證據逐一攻擊或防禦,宜由專業之事務所予以協助。本文引述自2024年8月22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
   
二、 本案主要爭議之商標圖樣為:
   
 
   
三、 A公司「ZORA」商標:本案被異議人A公司自2004年陸續以「ZORA」作為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申請註冊,其中三件商標經ZARA公司提出異議/廢止後遭撤銷,一件因與ZARA公司「ZARA」商標近似遭核駁,2023年申請之商標,目前因涉及本件異議案,暫緩審查中,茲列表如後:
   
 
   
四、 以下為法院認為「ZORA nature」商標與「ZARA」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智慧財產局為「ZORA nature」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之理由:
  (一) 商標近似程度:
    1. 系爭商標圖樣「ZORA nature」予人所關注或為事後予人整體印象中最為顯著之主要部分為「ZORA」:
本案系爭商標係由字體較大之「ZORA」結合字體較小之「natural」上下排序構成,而消費者看到該商標時,對於上下並排之二字,是否會形成同等印象呢?並不會,「natural」較為細小,且有「天然的」之意,使用於化妝品、保養品等,屬品質或相關特性之文字,不具識別性,消費者會對於字體較大之「ZORA」形成較為深刻之印象。(如下圖)
       
     
       
    2. 外觀近似:
      主要識別部分「ZORA」 及「ZARA」均為4個英文字,外觀上極為近似。
       
    3. 讀音近似:
      二商標皆係以「Z」開頭、「RA」結尾之二音節單詞,「A」與「O」均為雙唇張開之母音,另考量「A」與「O」在發音規則上均可發出相似之短母音,結合字首「Z」均可讀為「ZA[zæ]」、「ZO[za]」,兩者於讀音上應構成近似。
       
    4. 消費族群購買時投注之注意程度:
      美容、清潔、護理、保養等美妝商品,為日常生活消費使用,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5. A公司提出「日本專利局(JPO)之編號2019-900291號異議決定:
      『ZORA』和『ZARA』二者在外觀和發音上明顯不同」,法院見解:
各國對於商標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且基於國情文化不同,相關消費者認知仍有差別,自無從以相同文字之商標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或爭議案審定結果執為我國亦應為相同認定之論據。
       
    6. A公司抗辯「據以異議商標(ZARA)並未使用於化妝品、保養品等」,法院見解:屬另案商標廢止爭議問題,尚非本案所應審究。
       
  (二) 據爭商標之識別性較系爭商標強:
    2014年智慧財產局已認定據以異議商標「ZARA」於衣服、服飾配件等相關商品或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識別性顯較系爭商標為強。
     
  (三)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據以異議商標除使用於衣服、服飾配件等相關商品或服務,亦使用於第21類托盤等生活用品,於台中老虎門市,店內另有販售口紅、香水等彩妝產品,有多角化經營之情事。
     
  (四) 相關消費者對兩商標之熟悉程度:
    據以異議商標「ZARA」於衣服、服飾配件等相關商品或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
     
  (五) 系爭商標之申請並非善意:
    A公司前以「ZORA」設計字申請商標,經ZARA提起異議後,智慧財產局於2020年7月30日撤銷在案,據爭商標「ZARA」業於2014年即經認定於衣服、服飾配件等相關商品或服務已為著名商標,是A公司申請系爭商標(2010年10月16日)時,已然明知「ZORA」與「ZARA」係構成高度近似之商標,仍申請註冊並指定使用於前揭同一或類似之商品及服務,具有攀附據以異議商標之意圖,並非善意。
     
五、 結語:
  在商標爭議案中,雙方各自提出對自己有利之論述及證據,對於核心爭點-商標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主要以「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八大參考因素為準: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註冊申請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本件判決中,法院綜合考量各項因素,最終認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有混淆誤認之虞,應予撤銷。
商標爭議案中,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往往成為爭執之重點,其八大因素均為雙方攻擊、防禦之項目,並非僅機械地就商標圖樣做比對,須就各項因素中找出有利之主張及證據逐一攻擊或防禦, 宜由專業之事務所予以協助。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法務室 陳怡欣
202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