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判決看商標權的國際耗盡理論

2025/11/18 >Back

透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判決看商標權的國際耗盡理論
 
一、 訴訟背景
  (一) 原告為台灣菠丹妮股份有限公司,其擁有「菠丹妮」及「BOTANICUS」等商標之商標權;被告自捷克進口「BOTANICUS」商標之商品。原告訴被告侵害商標權。被告則辯稱其所販商品皆直接從捷克BOTANICUS公司取得,且貼有標識以示非原告商品,主張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所示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原告不能再對其行使商標專用權。
     
  (二) 捷克商為最先使用「BOTANICUS」商標之人,原告則為捷克商之代理商,惟原告在民國(下同)91年在台灣申請「BOTANICUS」商標,興建工廠自行生產「BOTANICUS」商品,並自109年以後停止向捷克商進口「BOTANICUS」商品。
     
二、 法院論理
  (一) 商標權國際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
    國際權利耗盡原則,又稱真品平行輸入,源自於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明文規定。只要商標權人或其合法授權人將帶有該商標的商品(真品)投入市場,該商品之商標權即「耗盡」,商標權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其背後之理論基礎為「該商品之商標權已經於第一次銷售時耗盡,商標權人不得針對嗣後之平行輸入交易,重複主張商標權」。
     
  (二) 本案中,「BOTANICUS」商標在捷克與我國分屬不同的法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認為,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國際耗盡原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又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我國之商標權人發生商標權權利已耗盡的結果。
     
  (三) 法院認為,捷克商為先使用「BOTANICUS」商標之商標權人,原告多次以代理商身分,進口捷克商生產之「BOTANICUS」商品,可認捷克商之「BOTANICUS」商品為真品。被告從捷克BOTANICUS公司取得商品,即屬「真品平行輸入」。即使因屬地主義,使「BOTANICUS」商標在捷克與我國分屬不同之法人,但本質上,商標權利來源仍同一,有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原告雖抗辯「本身已設立製造工廠並生產商品,並早已停止向捷克商進口系爭商品,業已在我國建立自己之商譽」,但法院認為,商標權耗盡原則保護的是真品之自由流通,而消費者所認識的「BOTANICUS」品牌,依然直接源自捷克原廠,並未隨製造商更動而消失,因此原告未能證明自身商譽足以凸顯對商品來源的識別,其主張不能削弱被告的權利耗盡抗辯。
     
  (四) 綜上所述,法院在商標權利耗盡原則下,認定被告乃販售捷克商的真品,依法不構成商標權侵害。
     
三、 商標使用行為與商品包裝改造問題
  被告曾以貼紙遮蓋原廠商標部分意圖降低爭議。法院審視證據認為此種貼紙粘附非屬不可拆卸,未構成「擅自加工或改造」使商品本質異變,故不影響「權利耗盡」之適用。
   
四、 結論及法律影響
  (一) 雖原告已自行生產系爭商品,並於91年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於109年停止向捷克商進口系爭商品,但直至114年,法院仍不認為原告已經建立自己的商譽。法院的論理為,即使製造商改變,捷克商的「真品」性質依然不會受到影響,故仍有「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擴張「真品平行輸入」的法條文義範圍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進一步發展出「一日代理,終身代理」的理論,使我國商標權人,尤其是代理商,難以得到保障。但這樣的解釋,符合法條文義與立法者的本意嗎? 
     
  (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認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就會對我國之商標權人發生權利耗盡之效果。此種解釋,實屬擴張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的文義,有法官造法之嫌。基於商標法的屬地主義性質,我國實務上一向認為解釋商標法的名詞時,以我國境內之客體為主。例如,著名商標判斷的「相關消費者」係指我國消費者,而非外國消費者,即為此理。由此可知,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商標權人」,指的是「我國的商標權人」,而非外國的「原廠商標權人。」從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文義,無法讀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之商品,縱非經我國商標權人同意,但經外國商標權人同意者,亦有本條適用」的意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雖經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廣泛採用,但其論理是否真站得住腳,尚有挑戰空間。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