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功能性的圖樣是否受商標權保護?
| 一、 | 前言: | |
| 產品外觀不僅體現工業設計與實用機能,亦常兼具表彰商品來源之品牌識別功能。此種「美感設計」、「功能性設計」與「品牌識別」間的模糊地帶,使產品外觀屢屢成為著作權、設計專利與商標權的智慧財產權爭議核心。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判決,涉及MagSafe手機殼常見之「圓環加短線」圖樣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以及商標權人是否得藉由商標權排除其他業者使用相同圖樣的問題,具有相當重要之參考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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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案件背景: | |
| Apple於2020年推出iPhone 12系列產品時,同步導入MagSafe磁吸充電技術。該技術透過環形磁鐵及定位磁鐵的配置,使手機與充電器能夠精準對位,提高無線充電效率。MagSafe之磁鐵排列結構通常呈現為一個圓環搭配下方一條短線的形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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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之手機殼品牌「RHINOSHIELD犀牛盾」為手機防護配件品牌,為配合蘋果公司推出之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陸續就iPhone12、13、14系列手機推出「iPhone MagSafe兼容系列」手機殼(下稱系爭MagSafe系列手機殼),並將系爭圖樣 使用於手機殼。本案被告於2021年及2022年間取得系爭圖樣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手機殼等第9類商品,並嗣後主張原告所有之犀牛盾(RHINOSHIELD)MagSafe系列手機殼有使用系爭圖樣,已侵害其商標權。原告則主張系爭圖樣僅係表現MagSafe相容功能,並非商標使用,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商標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 本案的爭點在於,犀牛盾上的系爭圖樣是功能的表彰呢,還是商標使用?再者,當某一圖樣已被產業普遍用以表示產品特定規格或技術功能時,商標權保護是否仍應允許其排他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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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法院見解: | |
| (一) | 圖樣雖出現在商品上,不當然構成商標使用: | |
| 法院指出,商標法上之「商標使用」,並非只要將圖樣置於商品上即可成立,而必須進一步具有識別商品來源之功能。 因此,判斷是否屬於商標使用,應綜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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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最引人注目、會使消費者認知為商標的標示,乃是犀牛盾(RHINOSHIELD)。許多被控侵權產品甚至是非透明、有彩繪圖案的手機殼,消費者從外部看不到系爭圖樣,必須在購買產品後,從產品內側才看得到。據此可知,原告並不欲將系爭圖樣使用為商標,其使用系爭圖樣之主要目的,在於顯示該產品支援MagSafe功能。 | ||
| (二) | 功能性設計不宜被商標制度所壟斷: | |
| 法院特別指出,系爭圖樣具備功能性。蘋果公司推出的MagSafe無線充電技術特徵為,在無線充電線圈周圍使用一環形磁鐵(即系爭圖樣的圓形)以及一對位磁鐵(即系爭圖樣的短線),運用磁吸原理將手機緊密吸附無線充電器,解決傳統無線充電對不準的問題。因此,系爭圖樣實為無線充電為了達成精準對位以及效率達到最佳化所為之功能性設計。此設計既有其功能性,又非被告所獨創,自無使被告壟斷之理。 在此,法院論理所反應的,是商標法的立法意旨。商標制度旨在保護品牌識別,而非保護產品功能本身。若允許商標權人排除所有業者使用MagSafe磁石排列圖樣,實際效果將可能使商標權成為控制技術規格與相容性市場之工具。此結果不僅偏離商標法保護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之目的,也可能造成市場競爭之不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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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法院適用商標法第36條之意義: | |
| 法院最終以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作為主要判決基礎。依照該條規定,對於商品名稱、品質、用途、功能或其他商品本身特性之合理說明,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且並非作為商標使用,則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法院認定原告僅係利用系爭圖樣傳達「本產品支援MagSafe功能」的資訊,屬於商品特性之說明,而非商標使用,成立商標法第36條之合理使用抗辯。 | ||
| 五、 | 結論: | |
| 商標權之保護範圍並非毫無限制。對於用以表示商品規格、功能、技術特徵或相容性資訊之標示,法院傾向認為應保留市場自由使用空間,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近年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判決逐漸強調商標制度與功能性設計之區隔。當某一標誌已成為產業普遍理解之技術語彙或功能訊息時,即使已完成商標註冊,法院亦可能透過合理使用或非商標使用之解釋,避免商標權過度擴張至技術標準或市場規格之領域。 | ||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