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稅貿易戰之中,投資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兼論9903.01.34 of Annex III
隨著全球貿易格局匹變,尤其在面對美國川普政府主導下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與高關稅策略,眾多企業對於經濟前景的經營策略逐漸轉趨保守。影響所及,不論是遷廠、移轉供應鏈或擴廠,以及,加大研發力度或專商智慧財產權的申請等等,都將面臨緩辦甚至暫停的變局。
從表面觀察,智慧財產權(IP)沒辦法使你豁免這場關稅戰爭,它的殺傷力不分敵我,也不分國內外。就連美國人自己經營的本土產業,都逃不過關稅戰爭的打擊,遑論其他外國企業,包括即便已擁有眾多美國專利權或商標權的外國企業亦如是。因為:
1.雖擁有美國智慧財產權,但製造地不在美國,仍必須支付高額關稅;
2.雖然美國政府提倡美國製造,認為這是關稅的解方,但生產基地轉移成本高昂,供應鏈重建費時。若廠商因為關稅被取消大量訂單或是無法提貨,造成資金斷鍊,等於先打斷一個人的腿再叫他逃跑,強人所難。
3.美國的關稅政策具備高度的不穩定性,大約18個小時就會變化一次,世界上大概沒人能預測,30天後的關稅政策會變得如何。在這情況下,廠商連要進行「該把生產基地移去哪」的評估都無法進行,乾脆按兵不動。
4.縱使現在立刻在美國投資建造工廠,除非所有的機器設備和原物料都是美國本土製造,否則無法避免成本的大幅提升。
面對此種混亂的貿易環境,智慧財產權穩定、可預期、可部署等特性,將成為企業重要的戰略資產。當關稅成為實體貨物流動的障礙,企業的「品牌」與「技術」──也就是智慧財產權(IP)──反而顯現出其不受關稅管制、可全球流通、並且快速變現的戰略價值,是進可攻、退可守的投資選項。
當市場衰退需守勢的環境,擁大量專利與商標權的企業,仍能透過專利技術授權(Licensing)和品牌合作(Co-Branding),在產品出口趨緩的情況下,企業仍可透過授權金創造收益,維持現金流與國際能見度。
當市場復甦需攻勢的環境,則可透過事先建立好的專利壁壘與品牌迅速搶占市場。事實上,這種「先構建IP,後爭市場」的節奏早已是產業常態,幾乎所有企業在預備進入新市場的佈局,第一步都是提交智慧財產權申請。差別只在於,現在爭的不是一個「全新的市場」,而是一個「本來很穩定,但被政策顛覆而衰退,預期往後會復甦」的市場。
IP也扮演著取得政府補貼或豁免的關鍵角色。例如美國政府針對關稅政策發布的關稅人道走廊條款(9903.01.34, Annex III),若產品的「美國成分」(U.S. content)佔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 20% 以上,可適用9903.01.34,進而豁免對等關稅。所謂的U.S. content,是指” the value of an article attributable to the components wholly obtained, produced entirely, or substantially transformed in the United States.” 換言之,該貨品報關價值的20%必須是
1.完全由美國生產或從美國進口的零組件; 或
2.完全在美國製造; 或
3. 在美國進行重大加工(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台灣廠商比較能夠思考的狀況是第1條: 產品的最終出口到美國時,即使它大部分是在國外製造的,但它在使用了美國生產的關鍵零組件,且該零組件因為具有專利,價值極高,足以達到20%的門檻; 或是第3條: 該產品曾經在美國加工過,且加工過程使用了美國專利技術,該產品的價值因為該加工而顯著增加(如專利技術的增值),這部分的價值可以被納入 U.S. content 的計算,從而使產品享受關稅豁免,並取得市場價格優勢。
舉例來說,某台灣公司製造AI伺服器,準備出口到美國販售。整台伺服器大多數零組件來自亞洲,但裡面有一顆核心GPU晶片,是向美國子公司採購的,每顆價值(加計專利價值後)高達1,000美元,而整台伺服器的報關價格是4,000美元。這顆晶片是美國製造,且是不可或缺的零組件,價值佔比25%,符合條件1,可以申請9903.01.34項下的關稅豁免。IP在此處的戰略應用是: 台灣公司透過美國子公司申請美國專利,並向美國子公司採購關鍵零組件,專利的價值拉高貨物的整體價值,進而拉高U.S. content的比例。就算在關稅戰爭中,IP依舊是企業可以活用的籌碼。
市場趨於保守時就會傾向觀望,這是人之常情。但不妨思考,人不可能永遠都在觀望,觀望也不能永無止盡,我們必須如同鴨子划水一般,在別人看不見的地方使力。既然生產基地與物流安排,因為政策的不確定性而不得不採取觀望的態勢,那麼不受關稅管制的IP就是目前可以著力的地方。利用低谷佈局IP,除了創造被動收益之外,也能為未來爆發力蓄積燃料,為下一波的復甦蓄積動能。在這個貿易格局動盪的年代,真正能跨越邊境、規避政策風險、延續企業價值的,是智慧財產權。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