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判決評析

2026/01/27 >Back

共同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52號判決評析
 
壹、 案件事實概要:
  英商Burberry公司為「BURBERRY」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皮包、手提包、圍巾、手錶等商品。自民國102年12月起,萬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透過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嗣與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者為存續公司)經營之「森森購物網」、「森森購物頻道」,以及東森公司經營之「東森購物網」、「東森購物頻道」,長期向不特定消費者販售使用系爭商標之仿冒品。
警方於104年1月間在萬商科技查獲大量使用系爭商標之仿冒包包、圍巾、手錶等商品。Burberry公司向東森公司及萬商科技請求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以及商標侵權造成的商譽損害之賠償。
   
貳、 本判決涉及之核心法律爭點:
  一、 背景事實
    本案中,萬商科技為仿冒品之製造者,東森公司為販售者,二者以分工的形式(製造與販售)參與侵權行為,共同造成Burberry公司之損害,形成共同侵權。
     
  二、 損害賠償之「所得利益」計算方式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此一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
    1. 減輕權利人舉證負擔: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中,權利人往往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故允許以侵權人所得利益推定權利人所受損害。
    2. 剝奪不法利益:使侵權人無法保有因侵權行為所獲得之利益,發揮遏阻侵權之效果
    3. 實現損害填補:在權利人難以證明實際損害時,提供替代性之損害計算方式
      依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侵權人的所得利益之計算公式為:所得利益=銷售收入-成本-必要費用。其中「成本」包括製造成本、進貨成本等;「必要費用」則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與侵權行為直接相關之支出。惟若侵權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則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本案第二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取「個別計算」方式,認為東森公司向萬商科技購買仿冒品,因此所得利益中,「東森公司向萬商科技購買仿冒品的支出」是成本,根據「所得利益=銷售收入-成本-必要費用」公式,該成本應自所得利益中扣除。
最高法院認為,在共同侵權的案例中,所得利益是「所有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本案中,該「成本」的受益者即萬商科技,同時也是侵權人,該「成本」正是萬商科技因侵權行為所獲得之利益。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數人共同侵害商標權,各侵權行為人應對商標權人負全部賠償責任,以侵害行為所得利益計算損害時,應以共同侵權行為人所獲總利益為計算之基準,而非按各侵權行為人內部責任分擔或受益比例計算。」故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萬商科技與東森公司應就銷售仿冒品的總利益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東森公司向萬商科技購買仿冒品的「成本」,也屬侵權所得利益之一部,不生扣除問題。至於東森公司與萬商科技各自如何分配損害賠償金額比例,則與Burberry公司無涉。
       
  三、 法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認定
    (一) 大法庭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認為:
「法人因其屬性,以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准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一見解突破傳統「法人無精神痛苦,故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見解,具有重大意義。依大法庭裁定,法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具備下列要件:
      1.損害對達成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
  須證明名譽受損確實影響法人之營運目標。例如:商譽受損導致客戶流失、營收下降、市場地
  位降低等。
      2.損害無法以金錢量化:
  非指完全無法計算金額,而是指難以精確量化。例如:品牌形象受損、消費者信賴度降低等。
      3.須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設立目的之影響須與侵權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 本案之適用
      Burberry公司主張仿冒品品質低劣,損害其在高端精品市場建立之「時尚、典雅、優良品質」商譽。Burberry公司若能證明:仿冒品流通確實損害BURBERRY品牌形象,而品牌形象受損影響其市場定位與營運目標,此種損害難以精確量化為金錢數額,則可能符合大法庭裁定所定要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惟仍需由事實審法院依個案情節審酌。故最高法院並未就此論斷,而是將全案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續行審理。
       
參、 結論:
  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商標侵權型態日益複雜,跨境侵權、平台責任等議題亦逐漸浮現。本判決所建立之法律見解,將成為未來處理類似案件之重要參考依據。期待透過明確之法律規範與嚴格執法,共同建構完善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以促進創新與公平競爭。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