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時代軟體責任的轉型:從平台責任走向產品責任

2026/07/21 >Back

 AI時代軟體責任的轉型:從平台責任走向產品責任
 
近年來,生成式AI爆發式成長。隨之而來的法律訴訟,正經歷一場歷史性的典範轉移。傳統網際網路時代,平台大多依賴美國《通訊規範法》第230條(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Section230)。其核心邏輯是:平台只是中立的言論展示空間,至於內容則是使用者發表的,平台不對第三人的言論或侵權行為負責。平台只要履行「通知即移除(Notice-and-Takedown)」的義務,通常即可免責。

在AI時代,內容是由AI透過演算法、深度學習與獎勵機制「主動編排或直接生成」的,甚至會伴隨虛構事實。因此,美國最新司法趨勢開始跳脫網頁免責,轉而探討AI公司推出大型語言模型,作為一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法院開始用傳統的商品責任法理(Product Liability),檢視AI產品是否存在以下三大瑕疵:

 
設計瑕疵(Design Defect):產品的機制設計本身就帶有不合理的危險(例如:演算法為極大化用戶黏著度,刻意誘導成癮)。
   
警示瑕疵(Warning Defect):未對產品已知的潛在危險做出充分、醒目的警示(例如:未明確警告聊天機器人可能給出具誤導性的醫療或心理建議)。
   
製造瑕疵(Manufacturing Defect):產品在生產或個別輸出過程中出錯(較為罕見)。
   
將戰火引向「產品設計瑕疵」的先行者,是一場跨地區集體訴訟——In re: Social Media Adolescent Addiction/Personal Injury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MDL No. 3047,MDL代表多區訴訟,Multi-District Litigation)。本案由多名受影響的青少年及其家長、以及多個校區作為原告,共同對Meta(Instagram、Facebook)、Google(YouTube)、TikTok(ByteDance)等社群媒體巨頭提起訴訟,指控這些平台為了獲得巨額商業利益,刻意將產品設計的極具成癮性。
 
2023年間,被告多次援引美國《通訊規範法》第230條(Section 230),提出駁回動議(Motion to Dismiss),主張即使以最有利於原告的立場來檢視證據,原告的主張仍無法成立。然而,法官駁回該動議,並在裁定中明確指出:Section230的免責範圍無法涵蓋產品瑕疵責任。法院轉而針對平台的具體功能(例如無限捲動、演算法推薦、自動播放等)與「產品設計瑕疵」理論進行分析,並允許原告以產品責任理論繼續進行訴訟。
此案顯示,「無限捲動」、「自動播放」、「間歇性通知」等提高使用黏著度的機制,已有可能被視為產品設計層面的安全問題,而非單純的內容傳播問題。由於原告的請求權基礎聚焦於產品設計,而非第三方內容本身,因此被告無法以Section230作為全面性的防禦手段。
 
相同的產品責任邏輯,馬上被應用至生成式AI的領域,尤其是針對虛擬伴侶與大型語言模型(LLM)的訴訟。例如著名的Garcia v. Character Technologies (佛州地方法院)。原告主張其兒子(14歲)與Character.AI設計的AI伴侶發展長期的情感依賴關係,最終導致其自殺。根據訴狀表示,原告的兒子對AI伴侶表達明確的自殺意圖時,AI伴侶非但沒有阻止,也沒有轉介諮商資源或提出警示,反而以「溫暖、支持、不批判」的口吻回應 (因為這個產品就是刻意被設計成這樣),強化了少年的孤立與依賴,並主張Character.AI具備產品瑕疵。簡言之,AI公司為了讓消費者持續花錢訂閱,將產品設計成鼓勵高度且長期的情感依附,卻缺乏足夠保護機制來處理自殺、自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等高風險情境。雖然該案已在2026年初達成和解,但法院先前認定AI聊天機器人可適用產品責任,不能單純引用平台言論免責權(Section230)或言論自由保護而全面免責的見解,已成為重要的司法先例。
 
這場從「平台免責」走向「產品責任」的典範轉移,標誌著AI法律責任的重大轉型。AI公司不再能以「中立平台」或「隨機生成」為由逃避責任。像汽車製造商對煞車系統負責一樣,AI公司也必須對自己設計的演算法、獎勵機制、情感互動模式,以及安全防護的欠缺負起責任。
 
無論是社群媒體的成癮設計,還是生成式AI虛擬伴侶的心理風險,法院的最新判決都一再清楚說明:安全機制必須從設計之初就內建其中。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在追求創新與商業利益的同時,必須強化風險評估與使用者保護機制;對社會而言,則代表消費者將獲得更堅實的權益保障。


以上見解為本律師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