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EBUY「海神」商標案的啟示
| 摘要: | ||
| 飲料店COMEBUY在菜單上推出一款叫做「海神奶茶」的飲料,發票和杯貼也都印上「海神奶茶」。如果早已經有人註冊了「海神」商標,COMEBUY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此為一審判決)指出,商標法關注的重點,不只是店家有沒有把某個文字印在菜單、杯子或發票上,更重要的是:消費者看到這個文字時,會不會把它當成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品牌標誌?如果不是,並不會構成商標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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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 ||
| 原告是註冊第 01830579 號「海神」商標的商標權人。COMEBUY長期販售名為「海神」、「海神奶茶」及「海神拿鐵」的飲料。這些名稱出現在官網菜單、門市價目表、宣傳資料、發票及飲料杯貼上。原告認為,COMEBUY未經同意使用「海神」文字,而且販售的商品與自己商標所指定的茶葉、飲食店服務相同,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構成商標侵權。 COMEBUY則主張,「海神」只是飲料的品項名稱,真正用來識別品牌的是「COMEBUY」。消費者不會因為看到杯貼上的「海神奶茶」,就以為商品來自另一個叫做「海神」的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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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起案件最重要的法律問題是: | ||
| 只要註冊商標的文字出現在商品、包裝、菜單、廣告或發票上,就一定構成商標使用嗎?法院的答案是:不一定。 | ||
| 依商標法第 5 條,商標使用通常需要具備三項要件: | ||
| 1. | 使用人是基於行銷商品或服務的目的。 | |
| 2. | 客觀上有使用商標的行為。 | |
| 3. | 上開使用方式,足以讓相關消費者認識該文字或圖樣是商標。 | |
| 本案的關鍵在於第三項。商標最主要的功能,是協助消費者辨認商品或服務來自哪一個業者。舉例來說,消費者看到飲料杯上醒目的品牌名稱,會認為那是飲料的來源;看到點餐貼紙上的「微糖、少冰、大杯、四季春茶」,則通常只會認為這些文字是在說明品項、規格或內容,不會將「四季春」視為商標。因此,同一個文字可能在某種情況下是商標,在另一種情況下只是商品名稱或說明文字,法院必須根據實際使用方式判斷。 | ||
| 本案中,法院分別檢視了三種使用情形: | ||
| 1. | COMEBUY 官網及線上菜單: | |
| COMEBUY 官網明顯標示「COMEBUY」品牌。「海神」及「海神奶茶」等文字,則是出現在菜單中的飲料照片下方或完整價目表內,旁邊還列有許多其他飲料品項。 官網上真正醒目、具有品牌地位的是 COMEBUY。「海神」與其他飲料名稱並列。「海神」二字沒有被特別放大或突出。整體版面會讓消費者將「海神」理解成飲料名稱。因此,法院認為這種呈現方式符合一般飲料店列示商品名稱的交易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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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營店及加盟店的招牌與價目表: | |
| 各門市招牌都以明顯、放大的字體顯示「COMEBUY」。「海神」、「海神奶茶」及「海神拿鐵」則出現在櫃臺周邊的價目表、飲品照片下方或完整菜單內,與其他飲料品項一起排列。法院認為,一般消費者進入店內時,會從招牌上的 COMEBUY 判斷自己來到哪一個品牌的飲料店,再從菜單上選擇「海神奶茶」或其他飲料。 | ||
| 3. | 發票、飲料杯及杯貼: | |
| 消費者取得的發票上載有 COMEBUY 名稱,飲料杯上也明顯印有 COMEBUY。發票及杯貼上的「海神奶茶」或「海神拿鐵」,用來記錄消費者購買的品項,方便門市製作、交付及核對飲料。法院認為,這些文字是在客觀表示消費者購買了什麼,不是在告訴消費者飲料來自哪一個品牌。因此,即使「海神」文字直接出現在杯貼或發票上,也不會因此構成商標使用。 原告在訴訟中提出一項抗辯:如果店家可以把別人的註冊商標拿來當商品名稱,那麼是不是也可以推出名為「清心珍珠奶茶」或「五十嵐四季春茶」的飲料品項?法院認為,不能比附援引。「海神」是既有詞彙,通常用來指稱神話或信仰中掌管海洋、水域或航海平安的神明,並非原告自行創造的文字。相較於「五十嵐」這種具有較高原創性或本身已廣為人知的品牌名稱,「海神」的先天識別性較低。識別性越強的商標,越容易被消費者直接當成品牌。一般詞彙、常見名稱或具有既定含義的文字,是否被當成商標,則更依賴具體的呈現方式、使用位置及市場認知。因此,原告雖然取得「海神」商標權,仍不代表原告能排除任何人在任何場合使用「海神」二字。 最後,法院認定「海神」、「海神奶茶」及「海神拿鐵」只是商品品項名稱,沒有被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侵權以使用商標為前提,既然,被告的行為不是商標使用。就沒有必要繼續判斷商標侵權的必要性。因此,與商標侵權有關的爭點:商標近似問題、消費者混淆問題、被告的故意或過失問題、善意先使用抗辯、損害賠償及各加盟店的連帶責任全部被略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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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
| 商標法保護的是商標不被他人用來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而不是讓商標權人全面壟斷商標文字在所有商業場合的應用。縱使自己的商標出現在他人的商品上,不必然構成商標侵權,法院會判斷該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使用,若構成商標使用,才有可能成立商標侵權。至於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法院通常會考量:文字出現的位置;字體及圖樣大小;該商標是否被刻意醒目呈現(例如出現在招牌、廣告標題或店面外觀);是否有其他更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主要標識;使用者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該文字本身的識別性與知名度如何;整體使用方式是否符合相關產業的交易習慣;以及綜合上述情景,消費者會如何理解。 | ||
以上為作者個人見解,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蔡億達 律師
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