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慧局研擬將專利輔助侵權概念於專利法修正案中明定(節錄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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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中有關專利侵權相關規定,智慧局於97 年10 月31 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司法實務界及產業界代表,就專利侵權涉及之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及證據保全等相關事項,召開諮詢性公聽會議。其中尤以明定專利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規定之議題,引起熱烈討論。考量專利權保護的全面性,智慧局研擬將專利輔助侵權之概念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明定。 |
專利輔助侵權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導因於早期各國對於專利侵權的認定以被控侵權人實施被記載於請求項中全部之事項為前提,始被認定為侵害專利。惟在某些情況,被控侵權人雖未實施專利發明中的全部內容,但所實施之部分為該專利權之核心部分(essential element),對專利權造成直接侵害的可能性極高且為被控侵權人主觀上所明知時,若對此等行為置之不理,將會使發明專利權之保護失去實益。因此,在美、日、韓及歐盟等國乃就此等造成直接侵權可能性極高之預備或幫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一併於專利法中明定屬輔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 |
最早的輔助侵權案例,是美國1871 年的Wallace v.Holmes 案。該案專利是一經過改造的煤氣燈專利,由燃燒器和燈罩組成。燈罩對於該專利雖是不可缺少的,但該專利與現有技術間主要區別點在於燃料器結構的不同。被控侵權者僅製造燃燒器部分並告知其購買者自行與任何可作為燈罩之物組合的行為,依美國法院以往判例雖不構成專利侵權,但在該案中,美國法院首次認為被控侵權人的行為實質上是促使其購買者為專利侵權行為,已對專利權造成實質上的侵害,而認定被控侵權人須負擔相關專利侵權之責任。該判決不但影響美國後續司法實務對專利侵權個案的認定,該國更於 1952 年專利法中將此類侵權型態予以明文規定。英國、德國及日本亦受美國法影響,而依續於其專利法中將此侵權行為型態納入規範。 |
我國近10 年間專利申請件數成長幅度高達65.90%,並持續呈正向走勢,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2004 年台灣人民於美國核准發明專利的件數接近六千件,已占美國核准發明專利的第4 名。因此,如何強化我國專利權的保護更是刻不容緩。有鑑於此,智慧局已研擬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將輔助侵權的概念纳入,期能提供專利權更全面的保護,並進而達到提升企業投入創新意願與國家總體競爭力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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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論: |
我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起步較歐美國家為晚,時時因應國情,再酌以各先進國家對於智慧權保護行實際修訂法律之演變,而做相應本國智慧財產權法令修訂之依據;尤以,近年來我國產業不以代工角色為滿足,相對於技術精進、研發投入相關經費不訾,取得國內外專利數量更是急遽上升,OEM、ODM 的角色枷鎖已不再能套用在 MIT 的產品上了,【自有品牌】+【技術領先】才是台灣廠商再蛻變進化的推手,循此道路必能悠游於各產業藍海中。殊不知,華碩易PC 開風氣之先及隨之在後的宏碁 -Aespite One 所造成的【Netbook】風潮,台灣華碩+宏碁雙A 品牌儼然已成為新一代手提電腦的規格制定者,讓惠普、戴爾等國際大廠瞠乎其後,可以想見未來台灣廠商的國際能見度必將隨之大增。但在產業競爭上仍不時發生互控智慧權侵權的爭訟,將本求利,業者所想的不外乎提升自我遇訴訟時的籌碼,或為手段、或為目的……等不一而足,其間真正目的並不為外人道也。值此產業發展階段,大家都清楚隨著廠商間競爭的白熱化及專利精研後申請數量的逐年上升(註1),想來日後透過專利訴訟解決爭端等類似案例肯定也會隨之增加,鑑此,本專題【專利輔助侵權概念】若能配合實務上需求積極尋求修法之可能,相對於積極從事研發者必為利多,勢必轉化為執此念者不斷求新求變之動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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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長期受理國內、外侵權訴訟委託,並常受託提供專利法律專業之侵權分析鑑定,且本所駐所張慧明律師對專利、商標之侵權訴訟具有極豐富的實務經驗,日常受託為排除各種侵權、仿造之情事,關前述智慧財產局舉辦關於專利侵權相關規定之諮詢性公聽會議邀請與會,並提出侵權訴訟中的實務見解供智慧財產局作為【專利輔助侵權概念】相關規定修法之參考,因此除了樂見我國專門審理智權爭訟案件的智慧財產權法院正式成立之外,更期盼國內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法規能愈趨完善。本所必隨時關注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修訂的動態,俾利提供完善的智權保護之專業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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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96 年度本國新申請案達81,834 件,核發證書達49,290 件。 |